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春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宜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浩,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丽梅,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l3)内民一终字第l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