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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进、刘柳与朱全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杜永进,男,汉族,2001年10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魏明勤,系杜永进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王清立,系杜永进近亲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杜永进,男,汉族,2001年10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魏明勤,系杜永进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王清立,系杜永进近亲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刘柳,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魏明勤,系刘柳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王清立,系刘柳近亲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朱全亮,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原南阳供电公司宛城供电分局)。

负责人:张立庆,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明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杜永进、刘柳因与被申请人朱全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杜永进、刘柳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杜永进、刘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永进、刘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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