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 上诉人周甲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擅自移送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周家任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XXX弄XXX号,该处属原审法院辖区。现上诉人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