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灏。 原审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诉人丁任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丁任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丁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