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215号 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 委托代理人丁涛。 委托代理人王孛。 被告姚建文。 被告朱司曜。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建文、朱司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雪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晨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