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邦魏理仕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明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金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雨诺 上诉人上海世邦魏理仕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弄***号,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