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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03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8
摘要:(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038号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苗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引余。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引余物业服务合同纠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038号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苗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引余。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引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引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下同)686.4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6.40元。
  被告顾引余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686.40元未支付属实,且双方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引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86.4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6.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静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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