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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1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8
摘要:(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186号 原告褚某某。 被告吕某某。 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186号
原告褚某某。
  被告吕某某。
  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很少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引起纠纷。2012年7月起,双方分居二室。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为琐事引起争执,并无其他矛盾。现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多交流、多沟通,相信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褚某某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褚红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佳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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