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3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31
摘要:(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淑莉。 委托代理人顾益华。 委托代理人王玮。 被告章道煊。 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诉被告章道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章道煊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淑莉。
  委托代理人顾益华。
  委托代理人王玮。
  被告章道煊。
  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诉被告章道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章道煊支付拖欠的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292.8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张尹潇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益华、王玮以及被告章道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章道煊拖欠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物业服务费1,292.80元的事实属实。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道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29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章道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丹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