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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案二审开庭分歧依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要:据北京晚报报道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之争仍在继续,数月前,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需向作者梁信支付12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并上诉。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梁信上诉称,1964年,他并未许可过中央芭蕾舞团改

据北京晚报报道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之争仍在继续,数月前,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需向作者梁信支付12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并上诉。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梁信上诉称,1964年,他并未许可过中央芭蕾舞团改编芭蕾舞剧。而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应以十年为期,因此2003年之后,中芭的《红》剧演出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中芭同样递交了上诉状,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将梁信没有主张、没有请求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梁信先生本人并未到庭,双方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专业的庭辩,辩论中涉及大量法律概念和使用的辨析。

中芭表示,《红》剧的改编早在1964年就已完成,而当时梁信先生也参与到了改编过程中,可以认为改编行为是经过梁信先生许可的。

而梁信一方坚称,在1964年,其并未许可中芭的改编行为。因在中芭原团长李承祥的证言中,有“文化部决定排演”“文化部通知进行改编”等表述。

“这显然是国家意志体现的结果,是基于命令与服从关系,而不是对私有权利协商一致的处分。”梁信的代理律师称,当时并没有《著作权法》,因此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许可行为。

“在没有《婚姻法》的时候,夫妻结婚就无效吗?”中芭则质疑道,没有成文法律并不是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而对于协议是否存在10年的许可期限,双方也依然存在极大分歧。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背景回顾

1964年,中芭将《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而对“红色娘子军之父”梁信所享有的著作权,1993年,中芭与梁信签订协议,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取得了专有表演权,但协议中并未提及“十年”之期。2011年,梁信向西城法院起诉称,其与中芭的协议已于2003年到期,故要求中芭停止《红》剧的演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

今年5月18日,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中芭和梁信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中芭2003年后的演出应向梁信支付相应报酬,判决中芭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并对中芭未为梁信署名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

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一审判决,中芭今后仍然可以继续演出《红色娘子军》,但要付给梁信报酬。另外,今后中芭不再独享《红色娘子军》,只要获得梁信许可,其他单位也可以排演这部经典剧。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