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2-1号 
 原告卢书林,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瑞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路占柱,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勤朴,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215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新郑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2-1号 
 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六中队: 
 我院对原告卢书林诉被告路占柱、李勤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郑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2-1号 
 停车场: 
 我院对原告卢书林诉被告路占柱、李勤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