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汝民小字第324号 
 原告许绿侠,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雷旭辉,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绿侠诉被告雷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绿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绿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绿侠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