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连胜卫与杨德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文文、中国人寿财产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连胜卫,男,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松,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连胜卫,男,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松,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秦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文文,男,1990年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赵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玉山,男,1952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连胜卫诉被告杨德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文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于2015年2月2日恢复诉讼,于2015年3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胜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洲,被告杨德松的委托代理人赵军涛,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秦龙,被告文文,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胜卫诉称,2013年12月24日7时20分许,文文驾驶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杨庄镇刘岭立交桥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杨德松驾驶的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相碰后,又与自北向南行驶由郜艳霞驾驶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德松、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李建国等人及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连胜卫受伤,车辆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文文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郜艳霞驾驶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杨德松驾驶的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交强险,文文驾驶的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连胜卫医疗费4028.44元、误工费25848.2元、护理费6690.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41427.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杨德松辩称,其在本案事故中无责任,不应当承担连胜卫损失的赔偿责任。

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辩称,该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胜卫损失的赔偿责任。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辩称,该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胜卫损失的赔偿责任。

文文辩称,其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连胜卫损失的赔偿责任。

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辩称,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该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属实,该公司同意在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胜卫损失的赔偿责任。

连胜卫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连胜卫的身份证,以此证明连胜卫的身份;

2.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3)第4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划分;

3.连胜卫在宝丰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以此证明连胜卫的伤情及治疗经过;

4.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及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上述车辆的投保情况;

5.护理人李卫轻的身份证,以此证明护理人的身份;

6.宝丰县前营乡大连庄村标准化卫生室的执业资格证,连胜卫、李卫轻的医师资格证,以此证明应当按照卫生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连胜卫的误工费及护理费。

杨德松、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文文、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文文对连胜卫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杨德松、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对连胜卫提交的上述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连胜卫主张的误工、护理时间过长,主张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证据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胜卫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2月24日7时20分许,文文驾驶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杨庄镇刘岭立交桥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杨德松驾驶的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相碰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由郜艳霞驾驶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德松及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李建国、李自辉、杨东海、吕增方、马五顺、司东、魏海奇和豫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连胜卫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文文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德松、郜艳霞、李建国、李自辉、杨东海、吕增方、马五顺、司东、魏海奇、连胜卫无责任。

连胜卫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1月27日出院,共住院34天,支付住院医疗费4028.44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外伤;2.外伤性C5/6椎间盘轻度突出;3.多囊肾(双侧);4.右肾积水;5.右侧上额窦炎;6.脂肪肝;7.心肌缺血。连胜卫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2人,出院时主要医嘱为院外继续休养及巩固治疗半年。连胜卫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李卫轻护理。连胜卫及其妻子李卫轻均从事卫生行业,连胜卫系宝丰县前营乡大连庄村标准化卫生室负责人。

杨德松实际所有的昌河牌微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郜艳霞驾驶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