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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毕满利与原审被告杨红利、杨红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博民再初字第00004号 原审原告毕满利,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成香,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杨红利,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杨红继,又名杨三红,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 原审原告毕满利与原审被告杨红利、杨

(2015)博民再初字第00004号

原审原告毕满利,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成香,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红利,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杨红继,又名杨三红,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

原审原告毕满利与原审被告杨红利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博民许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本案在原审时被告主体错误,遂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博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毕满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毕满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毕满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毕满利撤回对原审被告杨红利、杨红继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3)博民许初第224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审原告毕满利负担。

审判长  王红霞

审判员  赵 攀

审判员  吴沁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