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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郭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李阳,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向阳诉被告李阳、王永松为退伙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向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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