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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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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崇与宝丰县供销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王智崇,男,1959年出生,汉族。 被告宝丰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牛书信,任该社主任。 关于原告王智崇诉被告宝丰县供销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王智崇,男,1959年出生,汉族。

被告宝丰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牛书信,任该社主任。

关于原告王智崇诉被告宝丰县供销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宝丰县供销社以股金股务中心的名义,承诺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保息分红,定股到期计算红利,6个月红利率10.5%,一年12%,三年15%。原告于1998年12月至1999年9月分九次向宝丰县供销社投入股金共计908377元,从1998年至2015年,17年来,宝丰县供销社,按年12%和10.5%计算利息应当支付利息1614902元,截止2015年已支付利息813302元,下欠利息801600元,连本带利合计1709977元。1999年8月21日,宝丰县人民政府,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改办(1999)82号】文件的通知,成立了“宝丰县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领导小组”,并代表宝丰县政府致全县股金社员的一封信,针对当时供销社资金周全受阻,股金社员要求退股,出现退股挤兑现象,向股金社员保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正常兑付,决不让股民利息受到损失”。宝丰县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领导小组在信中说:“县委、县政府也请大家放心”。为此,我们没有参与挤兑。时至今日,宝丰县供销社虽然年年都支付利息,但都未按当时约定股红率15%、12%、10.5%计算,17年来少付利息801600元,多次交涉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股金908377元,支付利息801600元,共计1709977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均不正确,被告拒绝到庭应诉,致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智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旭升

审 判 员  张跃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