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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罗民初字第311号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乐义,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祥明,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财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军与卢乐义、信阳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赵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