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贾会友,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贾付田,住河南省虞城县。 中,原告贾会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会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款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