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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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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诉被告吴祥民、高家师、高家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家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中,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吴祥民,男,汉族,1958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高家师,男,汉族,195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家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中,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吴祥民,男,汉族,1958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高家师,男,汉族,1953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高家礼,男,汉族,1951年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诉被告吴祥民、高家师、高家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凡秀兰

审 判 员  田济民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周焕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