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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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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振见与被上诉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爱群、郑静亚、郑善丰、王爱国、陈建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见,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乐,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审被告)陈振见,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审原告)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乐,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爱群,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郑静亚,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郑善丰,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爱国,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陈建伟,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振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爱群、郑静亚、郑善丰、王爱国、陈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振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振见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陈振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苟    珊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增伟(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