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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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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纪伟与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鼎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吕纪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建国,陈中伟,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七号世纪华阳C区二期1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吕纪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建国,陈中伟,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七号世纪华阳C区二期11幢1单元1-3203房。

法定代表人:李作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鼎店。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南路7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李作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纪伟诉被告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腾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定鼎店租赁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纪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纪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纪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5元,由原告吕纪伟全部负担。

审判员  余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