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云祥诉翟快博、翟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李云祥,男,汉族,1999年8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年良,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环,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李云祥,男,汉族,1999年8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年良,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环,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翟快博,男,汉族,1994年3月30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申请人翟向前,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宜阳县。

申请人李云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翟快博、翟向前名下的豫C9Y015号货车或价值6万元的财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快博、翟向前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