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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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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2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27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