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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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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河南焦作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债权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⒈三星建材水泥厂在工行焦东支行贷款的手续,包括借款合同3份、最高限额抵押质押借款合同2份、抵押质押物品清单2份,借款借据3张,证明三星建材水泥厂从工行焦东支行贷款本金280万元并约定相关利息及担保情况;⒉工行催收通知书,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⒈三星建材水泥厂在工行焦东支行贷款的手续,包括借款合同3份、最高限额抵押质押借款合同2份、抵押质押物品清单2份,借款借据3张,证明三星建材水泥厂从工行焦东支行贷款本金280万元并约定相关利息及担保情况;⒉工行催收通知书,证明工行焦东支行就三星建材水泥厂的贷款向被告进行债权催收,被告盖章认可;⒊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各2份,证明三星建材水泥厂在工行焦东支行的贷款280万元先后从工行河南省分行转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又从长城公司转至原告处,原告现为该债务的合法债权人;⒋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份、债权催收公告4份,证明该债权两次转让均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务人及2005年至2013年期间债权人向被告催收债务情况;⒌三星建材水泥厂在建行焦作分行贷款的手续,包括借款合同10份、保证合同4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1份,证明三星建材水泥厂从建行焦作分行贷款本金9069000元并约定相关利息及担保情况;⒍债权回购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均认可三星建材水泥厂在建行焦作分行贷款中的9069000元转让给原告通良公司,双方就该欠款协商还款事宜,约定债务本金为712525元,被告提供黑马牌水泥共计2591吨抵偿该欠款;⒎水泥提货卡6张、情况说明1张,证明被告按债权回购协议的约定给付原告水泥提货卡6张共计2591吨,但被告仅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提供了1吨水泥,剩余2590吨水泥至今未支付;⒏被告公司豫星泥字(1998)56号文件,证明三星建材水泥厂对外一切业务和经济往来,从1998年11月25日起一律由被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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