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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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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0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负责人姚红波,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沈佳丽,该公司职工。 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马喜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陟县中小企业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0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负责人姚红波,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沈佳丽,该公司职工。

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马喜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喜军,男,1969年出生。

被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马喜军、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马喜军、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对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马喜军、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2元减交为11581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