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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陕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万景军,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9日,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铁安,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6月20日,住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景军诉被告史铁安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景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景军承担。 
 审判员 介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