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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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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志刚与被告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00887号 原告赵志刚,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宋新,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刚与被告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刚于2015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00887号

原告志刚,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宋新,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刚被告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刚于2015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志刚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