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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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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榜与登封市嵩山少林武术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32号 原告杨振榜,男,2008年6月30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李淑芳,女,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杨振榜之母。 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武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雷书昌,任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32号

原告杨振榜,男,2008年6月30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李淑芳,女,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杨振榜之母。

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武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雷书昌,任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辉,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振榜诉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武术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振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杨振榜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 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