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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急救车被诉绕远路致患者身亡 家属索赔48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因认为120急救车在将母亲送医的途中故意绕路而导致其死亡,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化名)与外祖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及当时车祸的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急救车选择将病人送到距离事发地6.1公里的二甲医院,但事发地3公里内便有多家大型综合性医院,

因认为120急救车在将母亲送医的途中故意绕路而导致其死亡,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化名)与外祖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及当时车祸的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急救车选择将病人送到距离事发地6.1公里的二甲医院,但事发地3公里内便有多家大型综合性医院,家属认为急救车延误了救治的黄金时间。

120被指绕路导致患者死亡

2014年父亲去世后,女孩佳佳与母亲马某相依为命。然而时隔一年,佳佳的家庭再遭厄运。

2015年5月19日早晨,马某在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救护车赶到后,将马某送往水利医院救治。一个多月后,马某因伤情严重,在医院去世。

父母的相继离世使年仅10岁的佳佳成了孤儿,而马某的父母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们认为,是急救中心与肇事方的原因才舍近求远,将马某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水利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也导致马某因救治不及时而失去了生命。

于是,佳佳和外祖父母三人将急救中心和肇事司机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8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律师:急救中心舍近求远违反规定

昨日上午,原告三人并未现身法庭,只有代理律师出庭。

“对于一个颅脑损伤的伤者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原告代理律师说,救护车将马某送医时是早高峰,他们把马某送到水利医院花了近一个半小时。“但是事故发生地附近的3公里内,有多家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但被告却选择了一家距离事发地6.1公里的二甲医院。”

这位代理律师举例称,当时距离最近的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不过300米,在去水利医院的路上还经过武警总医院、301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性医院,急救中心舍近求远,人为的延长了救治时间,也错过了临床紧急救治的黄金时间。

律师表示,急救中心的舍近求远的做法违反规定。“根据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急救中心:送医医院是肇事一方选的

针对为什么要将患者送去水利医院的问题,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是当时陪护伤者马某去医院的肇事方公交公司的人这样要求的。

“当时家属不在场,只有肇事一方公交公司的人,这人说其公司与水利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延误救治。”

此外,这位代理人还说,该救护车当时正在运送出院患者回家,是路过事发地而被交警拦下,要求医务人员立即下车救人。“我们是被动接受任务。”

对于“绕路”的问题,作为被告之一的肇事司机李某表示不知情。李某说,出事后,她打了999,交警打了120,但是999堵在路上一直没到,后来交警就拦下了这辆救护车。

“我见救护车迟迟不到,就想将伤者抬上车直接送到最近的玉泉医院,但被交警拦下,说不要随意移动伤者。”

对此说法,急救中心表示,当天没有接到他们打的120电话,调度中心没给他们派这个任务。

李某说,她并不清楚为什么要送到水利医院。“我当时在做笔录,是公司的领导陪伤者去医院的。”

据了解,在去年5月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对公交公司提起过诉讼,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事故是公交公司承担全责,而且公交公司已经赔偿了原告近140万元,原告现在重新提出诉讼,属于重复主张。”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

然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肇事方虽然已经支付了相应赔偿,但赔偿款不能弥补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且肇事方的赔偿,不能免除急救中心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记者 孔德婧)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