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66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张××与被害人曾××一起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xxxx KTV001包厢内工作。期间,被告人张××谎称自己手机欠费,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曾××价值人民币4626元的苹果5代手机1只,后又以到包厢外打电话为由逃离现场。

  2013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本案被告人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决定对其逮捕,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于同月22日对其网上追逃。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张××自动归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虽被告人张××被网上追逃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行为属自首,但鉴于被告人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下落不明,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浩轩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黄莹

  附页: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