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10月22日,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雇在本区南桥镇光明社区清光路晨光文具公司对面管理无证游戏机房,内放“万能鲨鱼”六联赌博机和“疯狂斗地主”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 2013年10月22日上午,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550元和参赌人员2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受雇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游机芯片二块、人民币五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士龙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盛 晨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