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8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虹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对邢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邢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邢健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邢健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邢健申请撤回上诉,建议二审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决认定邢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对邢健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邢健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健撤回上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