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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3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
(2014)宝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起,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杨某某(已判决)经营“晃晃麻将”棋牌室的情况下,仍将本市宝山区宝泉路某号二楼以每月人民币18,000元的租金提供给杨某某经营无名棋牌室,并参与聚众赌博。2013年8月15日14时30分许,王方、李红梅、刘汉生等28人在上述赌场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证人杨某某、喻某、刘某某、吴某某、刘某、袁某、谢某某、王某、刘某某、费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任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史某某、许某某、南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毛某某、台某某、杨某、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向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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