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虹刑初字第2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8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虹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阳峰于2009年3月向广东发展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后被告人胡某某持该卡多次透支提取现金或消费,截至2013年3月12日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9,072.65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截止案发前其始终未予还款。
  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虹口区东余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广东发展银行退赔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书》、《最后催告函》、《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领表》及被告人胡某某还款的《还款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及利息,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肖 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