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7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季陈,2013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季陈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7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季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被告人周季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张其朱。原审被告人周季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季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季陈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季陈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7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