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1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