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3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少明,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超,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少明、周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118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周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黄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少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少明及原审被告人周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少明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刑初字第1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