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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5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5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5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闸刑初字第5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乙在黄鼎酒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采取通过电脑修改酒类单价和数量的方式做平账目,将公司仓库内存放的8瓶52度五粮液牌酒、8瓶52度剑南春牌酒、6瓶52度酒鬼牌酒窃出后销赃。经鉴定,涉案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0,950元。
  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黄鼎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李乙的《求职申请表》复印件、《员工工资表》复印件、《情况说明》、《涉案酒类清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人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倪某某、张甲、张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李乙指认的销赃地点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部分赃物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李乙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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