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5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蔚麟。 原审被告人陈家俊。 原审被告人周俊。 原审被告人曾祥。 原审被告人朱斌超。 原审被告人王斌。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家俊、周俊、曾祥、朱斌超、单蔚麟、王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家俊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家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俊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曾祥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斌超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单蔚麟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斌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单蔚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单蔚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单蔚麟及原审被告人陈家俊、周俊、曾祥、朱斌超、王斌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单蔚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单蔚麟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