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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4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5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47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被上
(2014)普刑初字第47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酒后驾车行为于2014年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暂扣驾驶证及罚款。因本案于2014年3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快速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皖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丽路、银杏路路口处与周某驾驶的车辆分生追尾事故,周某一方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70mg/100ml,民警遂带被告人袁某某至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及抽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交通违法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曾因酒后驾车行为被行政处罚,现又犯罪,依法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已赔偿了受损车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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