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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5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虹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11月起,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申领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3张信用卡,后被告人持上述3张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2013年11月29日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8,593.78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何某某仍拒不归还。
  2014年2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淞虹路地铁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并预缴了部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员工马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函,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并预缴了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综上,可分别情节,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金融经济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友乐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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