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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8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叶满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6)奉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满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叶满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6)奉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满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34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满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满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13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5月7日至同年5月9日在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叶满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叶满元予以减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107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叶满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满元自减刑后,仍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叶满元获得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叶满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五十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叶满元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叶满元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满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悔改表现,原判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满元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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