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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0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04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0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建国村十队西卫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陈家宅28号(租)23号306室;1983年8月因犯流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0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建国村十队西卫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陈家宅28号(租)23号306室;1983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75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7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于 鹏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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