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76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齐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