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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6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8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64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本市,住本市;2009年7月、2011年4月因酒后驾车行为分
(2014)普刑初字第64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本市,住本市;2009年7月、2011年4月因酒后驾车行为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14年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XXXXX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新村路、真华路路口等红灯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彭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51mg/100ml,民警遂带被告人彭某至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mg/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莫某、杨某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书证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普陀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违法处理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曾因酒后驾车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又犯罪,依法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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