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271号 罪犯吴昕,女,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高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昕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高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昕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29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2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10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昕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昕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昕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昕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审 判 员 丁正阳 审 判 员 薛惠君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弘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