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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1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2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145号 罪犯季甲,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静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季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145号
罪犯季甲,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静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季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2014)沪司狱周减字第13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季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季甲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季甲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审 判 员 丁正阳
审 判 员 薛惠君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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