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143号 罪犯杨甲,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杨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2014)沪司狱周减字第13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甲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3次表扬和1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杨甲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甲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甲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审 判 员 丁正阳 审 判 员 薛惠君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