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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26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2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265号 罪犯刘军,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265号
罪犯刘军,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高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军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一中刑执字第30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9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2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10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军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军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审 判 员 丁正阳
审 判 员 薛惠君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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