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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4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5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5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徐某、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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